名檢社區管委會咆哮片外流最終判決出爐
引用:「一審及二審認為,許公布劉的影音及其他個人資料給媒體記者,目的係為指出劉處理公共事務之妥適性而引起輿論重視,以保障該社區住戶之權益,認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,實未為其他不當利用,在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劉個人資料,沒有違法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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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00014805號函釋中對公共利益有所說明:「...又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2款規定之「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」,係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,且以必要者為限...」
至於社區成員是否屬於「社會不特定多數人」?嗯,法院見解當然可以跟行政機關有出入,不過到底什麼是公共利益,判決中還是未解,畢竟判決中所用之詞語為「社區之公共利益」,非僅止於「公共利益」四字。當然,公共一詞當應理解為不特定多數,畢竟如果可劃定範圍時,當屬私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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