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業違反資料保護規範,須證明故意或過失才能受罰

歐洲法院於2023年12月5日對C-21/807 號(“Nacionalinis”)和 C-21/4(“Deutsche Wohnen”)案件作出判決,其核心在於對企業違反資料保護規定的責任問題表示明確態度。歐洲法院認定,資料保護機構要對控制者處以罰款,必須證明控制者有故意或過失的違規行為。此與一些資料保護機構的觀點不同,該些資料保護機構認為只要違反歐盟一般保護規則(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 GDPR),就應該對控制者負有嚴格責任。歐洲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,GDPR第83條所列的處罰標準並沒有一項是採取無過失責任的,因此,只有在控制者有意或疏忽地違反GDPR的情況下,才能對其處以罰款。


資料來源:InforCuria Case-law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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